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6年版)

发布时间: 2026-08-17 16:16 字体:[小中大]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备注
1 其他类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承办机构:铜仁管理部、碧江管理部、万山管理部、玉屏管理部、松桃管理部、江口管理部、石阡管理部、思南管理部、印江管理部、德江管理部、沿河管理部
监督电话:0856-5205371

2 其他类 对单位申请缓缴公积金及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考察、依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建议管委会决策。
4.送达责任:在管委会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意见;建立信息档案。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承办机构:铜仁管理部、碧江管理部、万山管理部、玉屏管理部、松桃管理部、江口管理部、石阡管理部、思南管理部、印江管理部、德江管理部、沿河管理部
监督电话:0856-5205371

3 其他类 住房公积金提取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承办机构:铜仁管理部、碧江管理部、万山管理部、玉屏管理部、松桃管理部、江口管理部、石阡管理部、思南管理部、印江管理部、德江管理部、沿河管理部
监督电话:0856-5205371

4 其他类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承办机构:铜仁管理部、碧江管理部、万山管理部、玉屏管理部、松桃管理部、江口管理部、石阡管理部、思南管理部、印江管理部、德江管理部、沿河管理部
监督电话:0856-5205371

5 公共服务 住房公积金咨询、查询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承办机构:铜仁管理部、碧江管理部、万山管理部、玉屏管理部、松桃管理部、江口管理部、石阡管理部、思南管理部、印江管理部、德江管理部、沿河管理部
监督电话:0856-5205371

6 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350号令、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710号令)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期限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发布)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承办机构:稽核督查科
监督电话:0856-5205371、0856-5205837

7 行政强制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执行责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承办机构:稽核督查科
监督电话:0856-520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