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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 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 事项 依据 |
责任 科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 铜仁管理部、碧江管理部、万山管理部、玉屏管理部、松桃管理部、江口管理部、石阡管理部、思南管理部、印江管理部、德江管理部、沿河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 | 其他类 | 对单位申请缓缴公积金及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审核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考察、依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建议管委会决策。 4.送达责任:在管委会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意见;建立信息档案。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 |
铜仁管理部、碧江管理部、万山管理部、玉屏管理部、松桃管理部、江口管理部、石阡管理部、思南管理部、印江管理部、德江管理部、沿河管理部 | 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 | |
| 3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提取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五条 | 铜仁管理部、碧江管理部、万山管理部、玉屏管理部、松桃管理部、江口管理部、石阡管理部、思南管理部、印江管理部、德江管理部、沿河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三条 | 铜仁管理部、碧江管理部、万山管理部、玉屏管理部、松桃管理部、江口管理部、石阡管理部、思南管理部、印江管理部、德江管理部、沿河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 | 公共服务 | 住房公积金咨询、查询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六条 | 铜仁管理部、碧江管理部、万山管理部、玉屏管理部、松桃管理部、江口管理部、石阡管理部、思南管理部、印江管理部、德江管理部、沿河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