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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铜仁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下简称增值收益)分配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1999〕59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包括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的公积金利息、按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三条 增值收益由公积金中心设立银行专户统一管理,用于结算增值收益。年终应将增值收益及时按规定进行分配上缴,分配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四条 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五条 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分配数额,按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减去上年年末累计已提贷款风险准备金之差计提,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银行专户。

第六条 增值收益用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在增值收益比上年增长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以上年提取的为基数,在增长10%的比例上限内测定年度管理费,从增值收益中计提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费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年度年终后至当年的1月31日前,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上年增值收益情况,基本支出定员定额预算、项目支出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并略高于市直全额管理同类事业单位定额费用标准,编制当年管理费用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程序审核批准后,下达公积金中心年度部门管理费支出预算;

(三)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任务和相关指标拟定绩效考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开设的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中,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中心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的财务收支。

  (一)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三)管理费用的收支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和国家、省及市政府有关财务开支范围、标准等规定及市财政局下达的支出预算。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值收益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由公积金中心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全部用作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款专用。同时,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各区(县)归集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等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社会监督。每年度终了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积金年度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经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市财政局复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增值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该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其中,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及变动情况、财务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其中,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铜署办法〔201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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